昆明失业保险省外转出指南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
5.非云南省户籍失业人员。
二、所需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3.《失业保险待遇转至户口所在地领取申请》
4.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情况特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于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
2.审核。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
3.确认。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4.申请转移。失业人员向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个人申请和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5.转移。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按户籍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出具失业保险转移单;
6.报送财务。将失业保险转移单报送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转移单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转至户籍所在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受理地点: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五、咨询电话:0871-63362528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