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门特基本医疗费用补偿
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8万元以上部分,由“穗岁康"支付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费用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共付段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按照住院待遇进行报销结算。
住院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补偿
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8万元以上部分,由"穗岁康"支付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费用是指: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
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费用是指超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超单次住院检验检查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部分药品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各种特种病区、外宾华侨、港、澳病区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不纳入本项支付范围。
注:
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穗岁康”待遇(重点报销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医保目录外的合规自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