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3人气:作者:未知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主动融入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战略布局,全力助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实绩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有效保障全市重点工作及电子信息、新材料与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人才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行业公认、社会认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及地方级领军人才(C1、C2类)。
第四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通过直接确认、评审确认、自主确认三种方式产生。直接确认是指将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各领域杰出人才,直接确认为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是指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专家评审机制,由行业专家及职能部门组成评委会,根据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人才进行综合评审;自主确认是指获得高层次人才确认下放权限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紧缺度、人才贡献度、业绩表现等指标,自主定标确认高层次人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只对人才作评价确认,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评价确认对象主要是近五年来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相应条件。本办法中所指的西安市用人单位须为符合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须在西安市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确认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者,申报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地方级领军人才(一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申报地方级领军人才(二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评审确认,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1.全职引进或本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2.在西安市创业的,须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
3.柔性引进的,一般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有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记录。
(五)申报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分别须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万元、5万元以上。
(六)在西安市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七)中管干部及中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省管干部及省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市管干部不纳入高层次人才确认范围。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制定发布《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目录》作为人才确认的参照基准,不涵盖所有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
第九条 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目录;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目录经会议研究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
第十条 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所列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标准,以及符合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并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重要人才可申请直接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推荐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以及入选“西安英才计划”顶尖、领军、菁英项目的人才,可免于申报,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入选项目类别直接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特殊高端人才和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推荐。用人单位核实材料,视情况提交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推荐,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提交市委人才办。
3.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参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确认高层次人才名单,经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颁证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放《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及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二)申报材料
1.全职引进、本地培养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下同),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
2.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包含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申请人本人确认的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凭证,在我市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用人单位共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相关情况佐证材料,申请人在西安服务期间的考勤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
3.创业引进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税收完税证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商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须体现企业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等),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基本信息、社保信息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能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直接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工作常态化受理,定期公布。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
第十三条 以下人才可申请评审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除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外,其他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所列标准的人才;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特色人才,达到相应层次人才水平的,经市人才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所在区县(开发区)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者。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负责建立市高层次人才评审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依托市人才协会专家智库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工作。每次评审前,评委会按行业领域设立若干评审小组,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评审小组成员,每个组由不少于5名单数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评审期间,评委会指导各评审小组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工作,对申请人进行综合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推荐。用人单位核实材料,视情况提交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推荐,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提交市委人才办。
3.初步审核。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参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相关佐证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4.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小组审阅申请人材料,在对申请人业绩、成果、贡献、综合素养、发展潜力、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用人单位评价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人才评审。
5.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确认高层次人才名单,经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颁证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放《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及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须参照“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方式材料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此外,还应参考下列材料目录,根据自身实际提供最具代表性的评审材料。
1.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
2.成果转化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如技术转让合同、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销售合同等。
3.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4.著作或出版物,提供封面、封底及关键内容复印件;影视、音乐、美术、雕塑等艺术设计类作品,提供视频或图片。
5.主持(参与)的主要项目立项及验收证明,以及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6.申请人在学术交流、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情况。
7.申请人引领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产品革新突破有关情况,对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及重点工作贡献情况,行业及社会贡献情况。
8.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自主确认
第十六条 向西安“双一流”高校、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下放高层次人才确认权限,相关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区县(开发区)推荐产生。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自主确认标准及实施方案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每年确定5—10家试点单位,授予高层次人才自主确认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协会授牌的人才交流活动基地,优先获得高层次人才自主确认试点。
第十七条 每家试点单位参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创新成果等因素,经内部评审、集体研究、企业公示等程序,每年推荐不超过10名地方级领军人才,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统一进行社会公示和颁证入库。试点单位名单根据人才聚集度、人才作用发挥、企业发展等情况,每年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人才办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名已确认人才自确认当年起,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人才创新成果、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估,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复核和评价,形成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高层次人才身份。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市内单位流动的,由流出、流入单位向市委人才办报备,保留高层次人才身份。企业经营管理类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自主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单位流动的,须由流出单位报备,经流入单位重新申报确认。
第二十条 人才在西安市工作服务期间,取得新成果新业绩并达到更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确认为高一级人才层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人才确认、自主确认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或取消其已确认的高层次人才身份,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服务:
(一)离开西安市或不再与西安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已确认的人才身份,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服务,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相关资助: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工作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经济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工作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相应产业人才确认标准,经市委人才办研究同意后纳入确认范围。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市人才办〔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