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
2.参保人住院,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审核通过待遇资格的,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3.参保人入院时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出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并于入院后3天内出示。参保人出院时仍不能出示的,先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交足住院押金,暂不结算医疗费用,待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后,再结算此次住院医疗费用。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仅限我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