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9人气:作者:未知
》》》东莞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指南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2、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申请办理。如属于贷款购房,但在正常还贷期间未办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购房提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办理。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5、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6、逾期限制:该笔贷款逾期满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借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7、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9、借款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贷款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借款银行、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数、所购住房详细地址、还款账号。如合同要素不完整,申请人需先补齐合同要素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借款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请人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申请人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公章与合同签章页原所盖公章相同(或具有同等效力,例如行政公章)的,不需再另外出具贷款情况证明,应予以受理。2)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是所属银行的普通业务章或档案查询章的,需出具贷款情况证明,证明内容需包含: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所购房屋地址,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状态,可参附件模板。复印件与贷款情况证明一致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3)由申请人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与借款合同情况一致的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所提供的征信报告应有借款人签署姓名,并注“本人提供的征信报告由*****(具体的打印网点)打印,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10、逐月划扣:其中本市公积金贷款和本市已加入商贷互通的商业贷款还可以办理逐月划扣服务,具体业务指南参见《逐月划扣服务》。
11.授权要求:加入商贷信息互通类的必须由借款人签署《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否则不予受理,签署了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的视为已授权我中心查询借款人在互通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数据。
12.关于商贷互通数据的运用:(1)能够成功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的才予以建立提取档案;(2)若申请人对获取的数据有异议,例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地址等,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3)若系统无法获取的个人住房商贷数据,但借款银行又属于信息互通类的,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否则只可按照非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
13.提供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的还款记录要求:近3月任意一期的还款记录,例如,当前为12月,可提供10、11、12月任意一个月的还款记录。
14.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15.本市商贷互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州银行、浙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023.12.18起)。
16.贷款银行与中心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一致的可前往归集银行公积金窗口办理。
情形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情形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已加入商贷信息互通):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另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2.借款人签署的《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首次提取需提供)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022年8月29日起启用《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同步停用。
3.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不需提供)。
(二)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未加入商贷信息互通):
为防范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现提醒广大职工:在我市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互通情形下,增加《授权书》(征信)作为必要材料。该《授权书》(征信)可在东莞公积金官方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提取审批菜单下载或在办事窗口索取,由借款人本人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依法依规,如涉及违规提取,我中心将对其纳入征信管理、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首次办理提取: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详情请参考借款合同要求)
2、还款存折原件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需打印显示最新的还款记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章。存折或清单显示账号需与借款合同登记一致,否则需借款银行出具证明);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5、《授权书(征信)》(由通过征信能查询到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签署)。
再次办理提取(该笔贷款仍处于还贷期间):
1、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需打印显示最新的还款记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章。存折或清单显示账号需与借款合同登记一致,否则需借款银行出具证明);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还需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4、《授权书(征信)》(由通过征信能查询到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签署)。
再次办理提取(该笔贷款已结清):
1、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利息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证明、利息清单、利息发票)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还需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4、《授权书(征信)》(由通过征信能查询到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签署)。
网上办理方式: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线上业务审核时间:T+3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并在退回材料。
情形一的办理地点为中心各办事处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情形二的(一)办理地点为中心各办事处或互通银行是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情形二的(二)办理地点为中心各办事处。
1、中心各办事处:点击查看
2、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办理地点: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互通银行是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服务网点
办理地点:互通银行是归集行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办或 办事窗口办理。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具有广州市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具有广州市户籍和外市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初中往届毕业生;广州市初中学校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往届毕业生;经批准的港澳台或国外来穗升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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