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下面带来“健康·佛医保”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及相关内容说明如下,请您仔细阅知。
一、28种重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导致参保人初次发生重度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28种重度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缴费人对参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参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参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参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参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121种罕见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参保人初次确诊罕见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缴费人对参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参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参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参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参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予补偿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第三人或公共卫生支付的;在境外就医的(含港、澳、台);自杀、自残、各类违法违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2、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至院外医药机构购买恶性肿瘤自费药补偿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及费用。
3、不得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哈蟆油、海龙、海马、猴枣、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以及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以上不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包括药材及炮制后的饮片。
4、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用药、检查、治疗)相关费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相关费用。
5、人工辅助生殖术;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相关医疗费用;口腔种植、固定、修复、整形等相关费用;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费用。
6、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VIP病房等类似的部门、科室或特定门诊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7、对于投保时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健康·佛医保”投保条件的人员,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回所支付全额保费。
8、保险期间规定的投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费用。
说明:不予补偿的情形,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