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通知

地方特产2022-05-18 00:26:19未知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

  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在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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