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公租房退房期限多久?

地方特产2022-03-27 09:03:11未知

  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拓展:广州来穗公租房退租相关要求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不续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间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备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如下: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居住证、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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