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1.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
2.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或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双通道单独支付类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分为通过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和参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机构零星报销(以下简称零星报销)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