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如何确认?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动产和不动产转让收益等所有固定、非固定(包括一次性)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货币收入是指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支出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保后的可支配收入。实物收入是指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其价值按申请人申请或者申报时本市市场价格计算。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人均月收入:
(一)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
(二)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
(四)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因自然灾害原因政府给予的补贴;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长寿保健金、残疾人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八)城乡居民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养老金;
(九)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
(十)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