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营养费计算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注: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