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4人气:作者:佚名

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办法

  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应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

  本办法所称的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以社保卡为载体,建设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应用,实现“一卡通用、一码通城、卡码同权、跨省通用”。

  (二)温州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发行、运作、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温州市社保卡的发行对象为在温州市依法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

  二、运作模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目标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编制调整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具体承担全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规划发行、应用管理、系统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和协同相关部门优化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环境。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保、大数据管理、残联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本部门、本行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本地区的应用。

  (二)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便民利民”的原则,推进温州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保卡发行、市场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主导作用,赋能为社保卡提供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引导金融、医疗、交通、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等产业要素合理配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社保卡服务机构)开展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分别与受委托的合作金融机构和社保卡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本办法所称的社保卡业务经办服务和“一卡通”服务指:

  1.业务经办服务即社保卡的申领、补换、启用、挂失、解挂、注销、状态查询等业务办理服务,以及社保卡金融账户业务服务。

  2.“一卡通”服务即针对一项或者多项社保卡应用和服务,开展网点服务管理、应用拓展、应用运营、渠道运营、宣传推广等服务,如涉及金融支付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

  (四)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服务机构的新增和退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五)合作金融机构与社保卡服务机构依据委托协议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按照市场化方式,合作金融机构为社保卡服务机构提供运营服务资金。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运营服务资金的收支,确保运营服务资金专用于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和运营,依据上一年度的社保卡卡量、预算执行率等指标对运营服务资金进行动态调整。社保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运营服务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接受监督。

  (七)按照市场化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建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信息化项目,合作金融机构承担信息化项目费用。

  三、应用管理

  (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基本功能:

  1.身份凭证功能:采用公安身份认证服务,社保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身份凭证,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除外。

  2.融合支付功能:在传统金融支付功能基础上,拓展实现社保卡和金融账户在支付场景上的融合互通功能。

  3.卡证码融合功能:以社保卡为载体,整合各类民生服务卡、证、码,汇聚各类民生服务功能,集成残疾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老年优待证、教师证、志愿者证、工会会员证等功能。

  (二)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当具备的基础应用:

  1.人力社保应用:实现社保卡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2.医疗健康应用:实现社保卡在全市医药机构挂号、缴费、诊疗、取药、结算、查询打印等就医全过程应用,实现结算环节医保支付。推进社保卡在家庭医生签约、生育服务、幼儿托育、健康管理等其他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

  3.公共交通应用:实现社保卡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应用。

  4.文化体验应用:实现社保卡在图书馆(城市书房)、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信息查询、图书借阅、门禁通行等功能。

  5.旅游观光应用:实现社保卡在市内收费国有A级旅游景区的预约、核实身份、取票等功能。

  6.资金发放应用: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各类由财政给付的惠民惠农资金,车补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人民调解员工资,以及其他各类政府补贴和资金等。

  7.减免优惠应用:通过社保卡实现在公共交通、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减免优惠。纳入长三角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的应用享受同城待遇。

  以社保卡作为财政减免优惠载体的,财政部门应当以社保卡相关系统数据为结算依据。

  8.社保卡金融账户应用:实现存取款等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功能。

  (三)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可以叠加的扩展应用:

  1.个人信用应用:在社保卡上加载个人诚信分,使用诚信积分开展惠民应用。

  2.社区应用:在社保卡上加载社区管理、物业管理、治安防护、生活便民、邻里共享等社区场景的应用。

  3.教育管理应用:在社保卡上加载教师身份认证、校区门禁管理等教育管理场景的应用。

  4.体育健身应用:在社保卡上加载百姓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健身场景的应用。

  5.资金缴纳结算应用:可通过社保卡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费用,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结算业务。

  6.其他社会保障应用:在社保卡上加载低收入家庭帮扶、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融合等其他社会保障场景的应用。

  7.其他应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拓展社保卡在本部门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通”功能。

  四、项目和数据管理

  (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部门,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信息化项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列入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信息化项目清单。

  (二)相关部门因履职需要在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系统内收集或产生的数据由其管理,在本系统内共享共用。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系统按需做好本地区数据归集和共享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五、服务管理

  (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网点实行备案制管理,合作金融机构和社保卡服务机构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服务网点后,可以对外开展社保卡业务经办和服务工作。

  (二)推行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应用业务的“一件事”办理。除必须由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的业务外,申领社保卡同时开通公交、图书借阅等应用业务,持卡群众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关闭相应应用的业务。探索推进社保卡和金融账户状态联动。

  (三)社保卡金融账户应用,应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社保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五)申领、换领、补领社保卡,免收卡片工本费。

  (六)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96225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六、其他

  (一)严禁冒领、冒用、盗用、出借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恶意补换卡以及恶意破坏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使用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保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再发行与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码,温州市社保卡和市民卡两卡(码)合一。已发行的卡、证、码应当逐步纳入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体系,遵循“一卡通”管理制度。

  (五)本办法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温政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https://www.wenzhou.gov.cn/art/2024/3/11/art_1229117830_203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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