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0人气:作者:未知
(1)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已在车辆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业务的无需提交)。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5)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已办理转出的,办理转入时还需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6)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转入地交易且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质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7)广东省属或者广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办理机动车转移转入业务前,还须到我市车辆定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编手续并出示相应的定编凭证。
(8)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交管12123”APP个人用户可进行电子委托)。
温馨提示:
①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2023年6月1日起办理转让登记、转入、以及变更共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业务,不需提交居住证,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办理。
②如属于在转出地交易并在当地车管所办理了转移迁出的,相关资料都会制作电子档案传递至转入地车管所,在转入地办理业务时无需新车主再提供所有权转移的凭证;如果是直接在转入地交易后在转入地车管所申请办理的,则要提供机动车转移凭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