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不动产权证书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一)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必选,原件)。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等,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
4、抵押权人知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可选,原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
5、权利限制、查封部门同意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可选,原件)。若不动产被权利限制、查封的提交。
6、权籍调查成果(可选,原件)
若没有数字化测量或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需补充权籍调查审核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①若未有权籍调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原件) ;若纯地登记时免收房屋平面图;
②若已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共用宗地上房屋的,需提交《同意采用原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及证载面积的承诺书》;
③若独立宗土地的存量房登记(不含已经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测绘成果质量检验部门盖质检章确认的不动产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7、变更证明(可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等不一致时,需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①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由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如名称、股权、资金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②地址变更的提交门牌证明;
③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的用途变更文件;
④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二)材料说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是否调用电子证照,若不调用电子证照或电子证照无法调用,可按照原有流程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纸质证照。涉及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的,身份证和广东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已实现调用电子证照,申请人可免提交复印件,核验电子原件,由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备注栏上签字确认身份证明电子证照信息与其申请填写的身份信息一致;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打印的,由申请人对打印件签名确认;不能读取的身份证明材料由窗口负责复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营业执照若可以调用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将电子证照打印出来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法调用电子证照的,由受理窗口负责复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的不用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名确认备案信息):
1、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军官证、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学员证等身份证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原件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出生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受理人员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电子证照模块核验(广东省范围)并打印身份证或社保卡信息,共享模块无数据的,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打印存档;或者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验验证并打印身份证或社保卡信息;或者复印存档。)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
3、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
4、华侨身份证明材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
5、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经核对的复印件)或其所在国护照,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收原件(1份)。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收原件(1份),中文译本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③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原件(1份)或任命书,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⑤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7、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8、委托代理人材料:
①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1份,当所申办不属于处置不动产权利登记事项,当前法定代表人与在相关核准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时提交);
②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收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收经核对的复印件(1份);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四、办理流程:
(一)在区级“一门式”综合窗口受理的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
4、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二)在镇街“一门式”综合窗口受理的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分中心;
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分中心调查、审核材料(部分审批业务授权镇街办理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分中心直接办结),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分中心;
5、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分中心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