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电动三轮车处罚规定(香河县电动三轮车处罚规定文件)

地方特产2022-11-20 12:06:43未知

  香河县电动三轮车处罚规定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留;

  对无驾驶证的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对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9分;

  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处500元罚款,记9分;

  对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城管部门依据《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处100元罚款。

  拓展阅读:

  对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禁销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

本文标签: ,电动三轮车  ,所得  ,万元  ,香河县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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