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08人气:作者:佚名

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解读

  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办法》(徐政规〔2024〕1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截至2024年4月,全市已投入运行270部,极大提高了百姓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什么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工程,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重要内容。

  问:徐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区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徐政规〔2024〕1号),第二条,本市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单一产权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进行加装电梯工作: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D级,或者安全性等级为Csu、Dsu级的;

  (二)经房屋结构改造安全可行性鉴定为不可行,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加装电梯的;

  (三)近3年内被列入拆迁、棚改安置计划的;

  (四)其它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

  问:徐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及实施主体?

  答: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建设者。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者协商一致,可以推举1-2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建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多少人同意就可以开展申请加装电梯相关流程?

  答: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问: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怎么办?

  答: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及补偿等事宜,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请求,牵头组织与异议人协商调解不少于两次,并形成协商、调解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问: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徐住建发〔2019〕172号)文件精神,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及内置楼梯的阁楼)非单一产权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以上(含六层)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五层以下(含五层)每部电梯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问:我市市区加装电梯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流程:1.征求意见;2.确定实施主体;3. 签订项目协议书;4.制定初步方案;5.公示;6.协商调解;7.签订合同;8.制定设计方案;9.确认;10.联合审查;11.组织施工;12.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13.使用登记;14.建档移交。

  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加装电梯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函>的通知》(徐公积金〔2023〕31号)文件精神,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问:加装电梯的安全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设计单位经实地勘察、房屋安全评估(出具房屋安全评估报告),认为拟加装电梯房屋具备安全条件的,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安全条件不明确的,由建设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安全可行性鉴定。

  问:加装电梯后增加的面积计入小区容积率吗?

  答: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问:加装电梯后增加的面积可以办理产权证吗?

  答: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谁?

  答:根据《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问:电梯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专业的单位维护保养吗?

  答:需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徐州市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及服务专窗相关信息一览表

标签: 电梯  加装  住宅  单位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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