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
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全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购房人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济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存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济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或者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