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符合《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相关规定: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且名下没有经营性房产。
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主申请人持有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周年以上;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上述两类家庭还要同时具备: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二)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具有主城区户籍或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 5 周年;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已婚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且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及财政列支的人才补贴、安家补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各区为民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各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报的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扫描到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 (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复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社保等综合情况进行复核。
(三)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网站(https://www.jnszfbzzx.cn/)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 0537-2566876
➤各区为民服务中心住建(住 房保障)窗口
1、任城区: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琵琶山北路 30 号)中厅二楼住建局 E214 窗口, 联系电话:0537-5660663。
2、济宁高新区:高新区广泰家园公建楼二楼(广安路与荣昌北路交叉口东北角), 联系电话:0537-2916168。
3、太白湖新区: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 7 号)三楼综合受 理窗口 B305、306,联系电话:0537-6537134。
4、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为民服务中心(呈祥大道与嘉美路交叉口)6 号 楼二楼 E23 窗口,联系电话:0537-69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