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告
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 ]6号)文件要求,现将济宁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家庭(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济宁市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主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
(三)在主城区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二、保障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价格标准: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
(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保障面积时予以扣减。
(三)住房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保障面积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计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90%计发﹔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计发。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参照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22年度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59元/月);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租金的政府性房产;申请人家庭正在主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为准);未婚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主申请人持有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主申请人与共同审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中请人斑市众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参照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22年度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收入称准方今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住(以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为准)﹔未婚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主城区户籍或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已婚申优惠住房及财政列支的人才补贴、安家补贴;申请人正在主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为准)。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济宁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离)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特困待遇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收入证明):
(1)有稳定工作单位的,提交最近12个月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或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
(2)无稳定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出具最近12个月的收入情况承诺书;
5、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购置发票;
6、各区为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以主申请人姓名开户的用于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济宁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离)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主申请人的居住证;
5、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1)有稳定工作单位的,提交最近12个月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或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
(2)无稳定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出具最近12个月的收入情况承诺书;
6、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购置发票;
7、各区为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8、以主申请人姓名开户的用于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的材料
1、《济宁市主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未婚申请人需同时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4、各区为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以主申请人姓名开户的用于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无法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查询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有关必要信息时,可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五、申请受理、审核、公示
申请人可到所在辖区为民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表或登录网址( https://www.jnszfbzzx.cn/)在“下载专区”中下载打印。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审核。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所在辖区为民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报的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扫描到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 二)复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社保等综合情况进行复核。
(三)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网站( https://www.jnszfbzzx.cn/)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六、发放程序
从公示合格的次月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按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主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七、其他事项
(一)保障家庭在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经济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30日内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报备相关情况。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追缴所发补贴,追究相应责任。
(三)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监管,对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及时停止发放补贴。
(四)各区为民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地址、联系电话:
1、任城区: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琵琶山北路30号)中厅二楼住建局E214窗口,联系电话:0537-5660663。
2、济宁高新区:高新区广泰家园公建楼二楼(广安路与荣昌北路交叉口东北角),联系电话:0537-2916168。
3、太白湖新区: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B305、306,联系电话:0537-6537134。
4、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为民服务中心(呈祥大道与嘉美路交叉口) 6号楼二楼E23窗口,联系电话:0537-69909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