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 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 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生育津贴。
二、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 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 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 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 天生育津贴。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 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 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计算办法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2、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需要在其产假开始12 个月内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漏支、少支。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时间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