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才安家费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到九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申报对象到九江创业的,需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
2.申报对象在九江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满1年;
3.申报对象在九江购买首套住房。
已享受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人才安家费。
注意: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及申报对象,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报。
本办法自8月19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科;服务电话:0792-8179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