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桂林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国家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原标准发放,不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后,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生育津贴不再调整。
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分娩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分娩或者流产前的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顺产按照98 天支付;难产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 15 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照 15 天支付;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照42 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