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情况及时间一览
一、居住地连续居住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2.办理签注应当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原居住证证件上签注居住地住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等信息。
二、更换居住地
1.居住证持有人在省辖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跨省辖市或县(市)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三、补办签注
1.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