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廉租房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一)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
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二)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居住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居住面积;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居住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三)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与处理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的特别处理规定如下: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超过7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计算确定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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