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于朝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及异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患者无起付标准)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600元/人次、300 元/人次、200元/人次。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100止。
2、经批准转院至上级医院或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人次,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4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200元止。
二、住院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于市内或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 -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相应再提高10%。
2、经批准转院至上级医院或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报销比例为65%。
3、符合意外伤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学生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可以核销,并且住院费用不降低核销比例)。
4、《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按上述比例相应提高2%。
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自费金额-乙类个人自付金额)×核销比例+基本药物金额x2%
三、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