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在建建筑物抵押实地查看记录及现场照片;
8、威海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门楼号预编通知》;
9、询问记录;
10、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选收要件:
1、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关于在抵押的土地上以在建工程继续设定抵押的同意书》(针对建房前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建房时又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现抵押权人出具知悉土地已经抵押,并同意以在建建筑物继续设定抵押的情况)。
3、对于2012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是一楼一证的、没有明确用途的,需收取《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拍照原件留存复印件,收取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用途、公用设施等)。
首次登记申请条件: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