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提交的变更证明材料参见本手册1.11.4.2)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不动产权证书挂失补发因权证号变化导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无需收取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③若同一抵押房屋存在多个抵押权,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④在需要提交“变更抵押权书面协议”的抵押变更登记中,若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若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在置换或增加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做抵押物,应当提交已在国资部门备案或威海市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证明。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
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可在变更最高额抵押权书面协议中体现);(不存在《物权法》第206条所列情形:⑴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⑵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⑶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⑷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⑸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参照一般抵押权变更材料);
③抵押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更的,最高债权数额、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及债权确定期间等事项变更的,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④若同一抵押房屋存在多个抵押权,其中因最高债权额、抵押权人的顺位、债权确定期间及债权范围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还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⑤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债权确定前,申请将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需提交:
a.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b.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⑥ 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并转为一般抵押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c.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d.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e.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后,最高额抵押权转为一般抵押权,需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询问笔录;
六、身份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八、询问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