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办事指南

地方特产2022-10-22 22:25:05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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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

  优惠对象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及其他行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补贴对象

  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在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不可享受。

  优惠政策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补贴对象

  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地区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停工停产通知的县(市、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优惠政策

  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同一企业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招聘服务进校园政策

  优惠对象

  和人社部门联合举办线下招聘活动的高校

  优惠政策

  按照大型(赣州市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400家)、中型(赣州市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200家)、小型(赣州市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100家)分别给予高校15万元、10万元、6万元的补助。年度内享受补助场次不超过2场,此项补助政策不与其他同类补助资金重复享受。

  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优惠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优惠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 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向注册地所在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优惠对象

  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优惠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含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优惠政策

  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期限顺延。见习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满1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多于签订劳动合同后发放工资月数。

  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享受人员不得重复申领。

  优惠政策

  每人每月1000元,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贴息力度政策

  优惠对象

  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5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5类群体”),或从事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外贸出口、纺织服装等4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下简称“4类行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对象。

  优惠政策

  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5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5类群体”),或从事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外贸出口、纺织服装等4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下简称“4类行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需由借款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3∶7给予贴息。

  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减免运行费补贴

  补贴对象

  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地区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停工停产通知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补贴政策

  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对入驻实体、个人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等运行费用,对全额减免运行费用的运营主体,按实际减免费用的80%给予补贴,对每个入驻实体、个人每季度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为限额。减免期间,入驻实体、个人不得再重复享受运行费补贴,但计入补贴期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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