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诊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二)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赣州市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