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如果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在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1/2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供热缴费标准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
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