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
一、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参照“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职工工资支付”情形办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对企业安排职工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支付假期工资。
3、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职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二、职工因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
1、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3、事假、休假等假期期满,确因政府采取防控隔离等紧急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第一条“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职工工资支付”情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