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通就业困难认定申请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4.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5.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7.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9.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由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10.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证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产资料而造成失业的人员。
注: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南通就业困难认定申请的材料
(1)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残疾人员:《残疾人证》。
(4)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相关证件。
(5)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扶贫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三、南通就业困难认定申请的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本市户籍跨县(市)居住的须另提供居住证原件,填写《南通市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向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2.街道(乡镇)受理审核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后,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县(市、区)认定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认定。
四、南通就业困难认定申请之后再就业
1.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总工会、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做好相关身份的核查核实,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身份发生变化的,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人员名单发至原受理审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注销。
2.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认定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参保后,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动取消,但其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