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吗?

地方特产2022-04-06 06:00:11未知

  不可以在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商品房业主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循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建设独立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原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文标签: ,物业服务  ,住房  ,业主  ,建设单位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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