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公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共同组成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民生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未成年人和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通过对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情况的追踪,发现我市少部分应参保人员特别是在校(园)学生以及青壮年人员仍未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缺少基本医疗保障。特别是现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将无法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享受核酸检测、疫苗注射、医疗费报销等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有关规定,本地区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2021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保障我市广大市民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防止因漏保导致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受限,以及疫情防控出现待遇保障问题,现请广大市民认真核对自己以及家人的参保情况,请未参保人员于2021年2月28日前前往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