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新就业前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凭证和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
(四)填写个人申请承诺书;
(五)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六)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未办理产权证房屋的,需提报社区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七)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状况、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镇街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2、请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已享受补贴的退回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信用“黑名单”,提报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未涉及的其他情形,需经区住建、人社等部门共同商定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