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项扣除标准

地方特产2022-10-15 17:38:25佚名

  一、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说明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本文标签: ,纳税人  ,医保  ,医药  ,费用支出  ,发生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