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税证明,已共享清税信息的合作社,注销时无需提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成员全部为自然人的,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上述材料,不需提交纸质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