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发放地点:
参保人员不能自行领取生育津贴,需提交所需资料后由单位社保专员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生育津贴将发放至单位参保账户中。
注: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或者委托机构专办人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
拓展信息: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续接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