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号)。
(二)奖励范围
1.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2.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一般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级别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2)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3)近3年世界500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4)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5)近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
(6)在沈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及主要负责人(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
(7)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8)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在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中,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员,并经认定为沈阳市D类人才。
(三)奖励条件
在我市工作、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全职职工。其中,工资薪金是指在我市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和奖励不计入工资薪金。
(四)奖励方式
人才贡献专项奖励按年度开展。根据人才为我市所做贡献程度,分级分档给予奖励,每人最多可获得3年奖励。
(五)奖励标准
按照人才年度工资薪金,将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分为16档,详见下表。
(六)奖励程序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组织开展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奖励方案,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奖励工作。
2.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3.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
4.审核汇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
5.审定公示
拟奖励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奖励对象,由市级拨付资金。
(七)其他
1.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2.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市人社局联系人:王贵庄 2253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