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次数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首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500元 | 800元 |
二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400元 | 700元 |
三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300元 | 600元 |
四次住院起付 | 200元 | 200元 | 500元 |
五次住院起付 | 五次以上0元 | 五次以上0元 | 五次以上0元 |
注意事项
1.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
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第一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那么起付标准为200元;本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是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则为“二次住院”的700元。
3.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
4.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