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
1、公民(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核对办证项目无误后,公民领取照片采集单,同时按标准交费(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首次申领或换领制证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制证工本费每证40元)。
3、公民凭照片采集单到派出所照相室照身份证像。
4、派出所户籍室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由公民本人核实签字后,给申领人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证件领取。公民接到派出所领证通知后,凭“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户籍室或指定的发放点领取证件,同时交回其原居民身份证。
三、人像采集时的具体要求
拍摄前,应洗清脸上的汗水和油污,油性皮肤应在脸上擦拭少许粉;将头发整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迹不得盘在头顶;戴眼镜拍照镜片不能反光,如有反光应换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拍摄时,要求穿深色有领衣服,穿浅色系列服装者应穿上摄影点提供的服装摄影;头和脸不得歪斜和侧转;面部肤色较黑的,应稍往前坐;不应佩带各种首饰和化浓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