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为公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后,公民持《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现在市区到市局办证大厅办理,五县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手续(特殊情形除外)。
二、证件发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