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方特产2022-09-29 02:41:25未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温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提供租房补贴支持。

  对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租房补贴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给予求职路费补贴支持。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受邀来温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引才活动的应届毕业生,经认定,按同等标准享受求职路费补贴。

  (四)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最长10天的免费短期住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来温求职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企业稳岗补贴和社保费返还不能同时享受。

  (六)扶持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

  对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满一年的毕业生,按照本科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专业属老年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康复治疗,其中残疾人毕业生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不受专业限制)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聘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创业创新

  (七)给予创业补贴支持。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残疾人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八)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

  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可以申请手续费补贴。贴息标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市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训(实习)力度。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期间,实训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支付实训人员生活补贴的,给予实训基地当地最低工资60%的补贴;见习和实训期间为学生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含工伤保险),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见习(实训)基地补助。政府组织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含港澳台大学生)来温短期实习的,给予实习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实习补贴,并承担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讯、考察、参观等活动费用。

  实习人员在温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全市每年认定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见习)基地,其中被认定为双一流高校在温实习(实训、见习)基地的,并在一个年度内接收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实习1-3个月),给予基地1万元年度工作奖励。实习结束后留用的,按留用一人2000元标准留用奖励(需留用一年以上,按社保缴费时间为准)。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实习(实训、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提升技能水平。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培训进行补助。企业新招用职工,1年以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不超过2000元进行补贴,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和我市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特定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上浮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保险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属于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上浮50%。对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市外新引进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高级技师、技师每月1000元、500元岗位津贴,津贴限期3年。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助;在温州举办高级研修班的,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3万元的补助。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和比赛成本,给予举办省、市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温州市组队参加国家、省级大赛的,给予必要的赛前集训和参赛费用资助。

  五、优化公共服务

  (十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就业创业专项活动等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给予经办人员每月5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举办的公益性招聘活动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每场不超过1.5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机构每人1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按每年每人5元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就业指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推广“就业创业码(瓯越码)”,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给予社区每年2万元补助。规范村级人力社保协管员管理,分别给予专职、兼职协管员每月900元、600元的岗位补贴;给予专职协管员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十三)扶持创业服务机构。

  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数量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对人力社保部门参与举办的“奇思妙想浙江行”等各类创业大赛,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金(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市、区)级奖金为市级标准的50%。对创客文化节、创业专题片、温州市家政能手大赛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创业讲坛活动的承办单位,按照每参加一人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前2年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第一年给予三分之二,第二年给予三分之一),后3年根据运营考核情况给予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新建成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供应商库,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格。

  (十四)深化校企合作。

  为高校和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适时举办校企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我市各高等院校互设人才工作站,成功建站的企业或高校在工作站顺利运行一年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补助。一家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最多享受2次经费补助。

  六、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

  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 80%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提供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强化公益性岗位供给。

  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助。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八)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挂钩。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缴费时间大于1年(含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界定。

  本政策所列条款适用范围均为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在温州市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就业创业实体需正常经营,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关于资金到位与受理。

  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活动等经费。各类补贴需在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3.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在读留学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以教育部门证书为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认。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个体工商户以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创业人员。“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特别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有连续年限且符合条件,其未兑现完毕的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间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则终止享受。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上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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