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
(1)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2)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基础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3)省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获奖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二、专项优惠政策
(一)住房补贴
可免费居住120平米左右周转房或5年内给予每年25万元的安家补助;
(二)工作扶持
1.带技术、带项目来我区创办企业的,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按照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的50%给予效益奖励;
2.到我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前期工作和科研场所,3年内免租金或3年内提供1.5万元/年的租金补贴,需提供标准生产厂房的,免收首年租金或给予10%的购买补贴,需生产建设用地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
3.人才创办企业在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政府按4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人才创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我区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纳入采购目录。
(三)科研支持
创办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