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买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开具机动车发票。新的《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不包含二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