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20人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100人次;
4.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6.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7.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保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8.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9.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
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10.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
11.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2.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