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办理程序

地方特产2022-04-02 18:06:36佚名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2〕13号)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80周岁及其以上的健在老人。

  (即:2012年1月1日已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1月份开始计发,未满80周岁的从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

  二、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龄在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

  (四)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各区、市、县财政承担50%。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凡具备享受长寿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二)审查。

  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有差错及异议的要退回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老龄办审批。

  (四)审批。

  各区(市、县)老龄办对报送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长寿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三月份为宣传阶段。

  长寿补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高龄老人的关心照顾,事关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真正惠及到每个高龄老人,各区、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程序、申报事项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讲解,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

  (二)四至五月份为申请、审查、审批阶段。

  严格按照申报和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每一个申报人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到无遗漏。

  (三)六月份为首次发放兑现阶段。

  各区、市、县要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兑现仪式,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五、发放要求

  (一)发放分为一年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六月份、第二次为十二月份。

  (二)发放主体为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放方式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基层社会事务部门直接发放。

  (四)享受对象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

  六、年检和动态管理

  (一)按程序在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对享受长寿补贴的高龄老人进行审核。

  对达到申报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申报;对达到上一个年龄段的,要及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对去世的高龄老人要及时核实销户,并将动态数据在审核后如实向市老龄办反馈。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在十一月份对享受补贴的对象进行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对象暂停发放。

  享受对象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情况告知发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次月停止发放,对不及时上报冒领补贴的,查实后由发放部门如数追回。

  (三)严格按程序规范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年检审核制度,切实抓好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停发和增发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对发放对象的审批工作和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对享受对象有异议的、不按程序申报的、享受对象去世后不及时上报核销的、操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各区、市、县老龄办调查核实并纠正,有违规违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从事长寿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强调道德纪律、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未按程序、标准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克扣、拖欠长寿补贴的;

  4.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和冒领长寿补贴的。

  (四)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按标准拨付到位。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八、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应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做好调查摸底和发放兑现工作。

  (二)宣传、民政、财政、老龄、公安、金融等工作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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