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办理全指南(条件+期限+办理流程)

地方特产2022-04-02 18:05:23未知

  申报范围及条件

  根据鲁医保发 〔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申报方式

  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企业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办理流程

  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申请缓缴医保费。进入“网办大厅”,点击“医保征缴入口”,选择“企业申请缓缴医保费”模块,提交《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提供2月份以来工资凭证、财务报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做出诚信承诺。医保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企业可通过官网查询审核结果。

  缓缴期限及待遇

  困难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 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不再受理缓缴申请。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不记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文标签: ,保险费  ,医保  ,医疗  ,企业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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