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1.计划内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以增加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或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计划内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计划内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