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动自行车新规
一、武汉电动车上牌目录政策取消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其中对《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制度,从2021年4月1日起,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建立电动自行车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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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部分规定:
➤这类电动自行车不能买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登记后才能够上路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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